關稅(Customs Duty)
又稱 customs 或 tariff,是一個國家對于通過其國境的貨物所課征的租稅,因此,它是一種國境關稅,所謂“通過其國境”即表明關稅為通過稅的一種,而所謂“國境”并不僅限于一個國家的政治領域,而是指經濟的國境,也即關稅的地域,如非經濟的國境,或非關稅的地域,則雖有貨物通過,也不課征關稅,例如通過自由港的商品,即不課稅。關稅乃對通過國境的“貨物”才課稅,如非“貨物”則不屬課稅對象,例如旅客出入國境,從事運輸客貨的運輸工具,雖其過境,也不課關稅。關稅依貨物通過的方向可分為進口稅(import
duty),出口稅(export duty)。但現代已很少課征出口關稅,所以一般所謂關稅,乃指進口關稅而言;依課證標準,可分為從價稅(advalerem
duty),從量稅(specific duty),復合稅(compound duty)以及選擇稅(alternative
duty);依課征目的,可分為財政關稅(financial duty)、保護關稅(protecive
duty)、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以及報復關稅(retaliatory
dut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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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和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是一項關于關稅和貿易準則的多邊國際協定。其主要宗旨是各締約國在處理其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系方面,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大幅度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達到保證充分就業,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發展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目的。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創建于1948年(產生于1947年,1948年1月1日生效)。其產生主要源于二次大戰后,主要資本主義國家認為導致世界大戰的主因是國際經濟貿易矛盾,戰前各資本主義國家采取的經濟貿易政策限制了貿易的發展,致使經濟危機頻頻發生,為防止大戰重演,首先應在倡導貿易自由化的基礎上,成立國際性的世界經濟組織,以規定戰后的金融、投資和貿易活動,形成能夠左右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發展的多邊體系。
關貿總協定現有108個正式締約方,另有20多個雖非關貿總協定締約方,但原則遵守和適用關貿總協定法律原則和貿易規則的國家和地區;此外仍有16個世界經濟組織及國家和地區是關貿總協定的觀察員。世界上幾乎五分之四的國家和地區與關貿總協定有聯系。目前,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額已占世界貿易額的90%左右,其規模不斷增大,由關稅到非關稅措施,由貨物貿易延伸至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和投資措施,并可能擴大到環境保護。關貿總協定的多邊貿易規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的共同準則,關貿總協定在國際經濟,貿易事務中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共同成為當代世界經濟的三大支柱。
關貿總協定既是一項含有一整套多邊貿易原則和規則的契約,又是締約方之間相互進行貿易談判的場所。總協定共分四部分,包括三十八條條款。第一部分包含一、二兩條,主要闡述量惠國待遇法律原則及其具體運用;第二條是關稅減讓表。第二部分包含第三條至二十三條,共二十一條,主要是多邊貿易的具體規則。第三部分包含第二十四條至三十五條,共十二條,主要規定了成員國的加入、登記、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共三條,題為貿易與發展主要內容是發展中國家可在多邊貿易體系中與發達國家相比享有差別的,更優惠的待遇。
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自由競爭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非歧視原則,關稅保護手段原則,公平貿易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互惠原則和透明度原則。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在四十多年的歷史中,幾經修訂,充實與完善。每當貿易保護主義趨勢高漲的時候,就要舉行一次多邊貿易談判,到目前為止,已是第八輪。關貿總協定第一輪至第五輪談判,主要是就關稅達成協議;第六輪、第七輪,就非關稅壁壘的規范和消除達成了反傾銷、反補貼、政府采購、貿易技術標準、海關估價、許可證手續等六項協議,對世界經濟、貿易以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目前進行的第八輪談判――烏拉圭回合,于1986年9月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開,談判的目的是進一步放寬和擴大世界貿易,通過減少和取消關稅、數量限制和其他非關稅措施與壁壘來改善進入市場的條件;加強關貿總協定的作用,改善多邊貿易體制,加強關貿總協定體制對不斷演變的國際經濟環境的適應能力。烏拉圭回合談判內容之廣是歷次談判所不能比擬的,包括關稅、非關稅措施、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紡織品和服裝、農產品、補貼和反補貼措施,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服務貿易等十五個議題。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作為協調國際貿易政策,保持成員國間貿易關系的一項多邊法律協定,將會對世界政治,世界經濟以及國際貿易的發展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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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政府間協調關稅制度的國際組織。根據1950年制定的《設立關稅合作理事會公約》于1952年組成。其宗旨是:加強成員國間關稅制度的合作,統一海關手續,研究和改進海關規章、技術,交流各國關稅業務方面的資料,對各種公約的執行進行監督并調解糾紛。理事會成立以來,先后制訂了14個海關公約和50多個建議書,供各國海關采納。其中《關稅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錄目錄》已被151個國家和地區所采用。截至1985年6月止,參加該理事會的國家共95個。總部設在布魯塞爾。理事會每年6月召開一次年會,由各成員國海關派代表團參加,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下設商品分類目錄、估價、常設技術、協調制度、政策、反瞞騙斗爭等委員會。還設有總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中國于1983年7月正式加入該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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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減讓(Tariff Concession)
通過談判,互相讓步,承擔減低關稅的義務。特別指二次大戰后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主持下,經由多方談判所達成的關稅減讓。談判在最惠國待遇原則下進行,列出減讓稅率表,所有成員國一律享有。協議的減讓稅率對成員會具有約束力,稱約束性稅率,成員國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擔關稅減讓的法律義務,不得加征其他國內稅、進口費、改變關稅估價辦法和對稅目重新分類以及給予補貼等,以逃避、抵銷減讓。除規定減讓稅率直接減低關稅外,還有以下減讓形式:(1)承諾現行稅率不變;(2)在談判期間不得提高現行稅率,不得增減免稅稅目;(3)規定最高稅率不得超過等。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主持的關稅減讓談判稱“多邊貿易談判”(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開始采取“逐項方式”,由該商品的主要進出口國間逐項進行磋商,達成減讓協議,適用于所有成員國,后來改用“一攬子方式”,即對各類商品按同一百分比減稅,如一律減50%等,然后分年度分階段實施。各國關稅稅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減稅,對高稅國有利,對低稅國不利。西歐國家主張改用高稅國多減,低稅國少減,即所謂“協調一致方式”,但未能實現。
自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生效以來,關稅減讓已進行了8輪。第1輪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內瓦舉行,有23個國家參加,達成雙邊減稅協議123項,涉及45000項商品。第2輪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國安納西舉行,主要是為新參加總協定的國家安排的,有33個國家參加,達成雙邊協議147項,關稅減讓涉及的商品再增加5000項。第3輪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托爾基舉行,有39個國家參加,達成雙邊協定150項,關稅減讓涉及的商品又增加8700項。第4輪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內瓦舉行,參加的國家只有28個,減讓所影響的貿易額只有25億美元。第5輪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內瓦舉行,又稱“狄龍回合”,參加國有45個,減讓所影響的貿易額約49億美元。第6輪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內瓦舉行,又稱“肯尼迪回合”,這次談判使進口工業品的關稅水平下降了35%,影響貿易額400億美元。第7輪是1973年9月在東京召開,1979年在日內瓦結束的,又稱“東京回合”,參加國有99個(包括29個非總協定成員國),各國的減稅幅度在25%至33%之間。第8輪于1986年9月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通過的部長宣言開始,又稱“烏拉圭回合”,有107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目前仍在進行中,中國第一次參加了關貿總協定的多邊關稅談判,中國關稅談判代表團已向烏拉圭回合的多邊關稅談判小組提出了中國的關稅減讓方案,但未經審議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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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Tariff Quota)
是一種進口國限制進口貨物數量的措施。進口國對進口貨物數量制定一數量限制,對于凡在某一限額內進口的貨物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或免稅,但關稅配額對于超過限額后所進口的貨物則適用較高或一般的稅率。嚴格地說,并稅配額由于其對進口貨物的總量并不作明確的規定,所以并非屬于配額的一種。但是因其高額的進口關稅,也在無形中對進口貨物產生了限制作用。關稅配額是在給惠國內部或國家集團成員國之間進行分配的最高限額。這種配額如由所有受惠國使用的,稱為全球關稅配額;如僅限于個別受惠國單獨使用的,稱為單一受惠國關稅配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