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期貨日報12月19日報道,昨日,中期協發布關于《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規則(試行)》(下稱《管理規則》)實施相關問題的說明(一)。其中明確,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個人作為投資顧問;已經取得資管資格的期貨公司,仍可設立專門的資管子公司,但此后應當通過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
對于《管理規則》中關于“人員獨立”、“不得兼任”的規定,中期協解釋說,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業務人員應當獨立于其他業務部門或期貨公司其他子公司,不得兼職。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負責人應當專職,不得兼任其他業務部門負責人。同一投資經理不得同時辦理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崗位應當配備專職人員,不得兼任。
對于資管產品的投資范圍,中期協表示,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發售的資產管理計劃的可投資范圍暫不包括商品倉單等現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在期貨公司開展資管業務是否可以從外部聘請投資顧問的問題上,中期協稱,考慮到期貨公司資管業務尚處于起步階段,且資產管理行業有專業化分工的趨勢,《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或子公司可以聘用第三方機構為資產管理計劃提供投資策略、資產配置、研究咨詢和投資建議等專業服務,但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個人作為投資顧問。
中期協還表示,《管理規則》發布前,期貨公司已經聘請的第三方個人投資顧問,待正在運作中的資產管理計劃結束運作后不得繼續聘用。
對于已經取得資管資格的期貨公司,能否再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子公司的問題,中期協表示,《管理規則》規定期貨公司與其專門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不得同時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若期貨公司擬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子公司,應當向協會提交申請,說明正在運作中的資產管理計劃及存續時間。經協會登記后,期貨公司可以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子公司工商登記完成之日起,期貨公司應當通過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再接受新的資產委托人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