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8-21 14:11
一、生產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采用節能環保技術與生產裝備。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區、療養地等環境條件要求較高的地點不得建立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已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產經營規模